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动态 > 红邦动态
文章正文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实际应用和理解
作者:冯亮    发布于:2023-09-30 16:41:00    浏览 (127)

一、案情提要:

      胡女士于浙江省宁波市某时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后较终出具了对方占据主要责任,胡女士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胡女士治疗完毕之后开始跟对方及其保险公司谈论理赔的事,因胡女士以打零工为生,无固定收入,因此胡女士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误工费按照去年居住地四上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XXXX元作为误工费的标准,而保险公司则以胡女士年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为由拒绝支付该标准得误工费,而且辩称胡女士在休养期间依然有收入主张不可按照该标准计算误工费,只愿意用较低工资为标准计算误工费。

重点词:退休年龄 误工费 四上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相关法条: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二、本案评析 

     有固定收入或者无固定收入但可举证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我们暂不予讨论,本文只讨论无固定收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况在以往的类似案例中存在不少诸如“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未举证其工作内容及收入情况,也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本院参照本市较低工资标准   /月认定原告误工费为   元”的判决,较终判决原告的误工费按照较低工资进行计算。此种情况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不会简单当然的援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想使用,原告首先需要提交足以让法官认可的证据去证明原告即使达到退休年纪,近几年依旧在工作;其次需要出具近三年收入的大致证明,较好能够拿出不固定但是接近或者高于去年居住地四上私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年平均工准的数据,有了这两个前提便可援引使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的不能举证”实际应当是“不能准确举证收入,无收入不行低收入也不行,一般需要举证自身收入虽不确定,但是比较接近或者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在电子经济社会中,无固定收入人群的收入方式多种多样,数字电子化可数据化整理化一目了然,但是由于现金支付难以统计和举证,对于计算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多少是存在影响,如此之下,笔者认为能够拿出来的证明虽然低于但足够接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便可足够援引《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


  三、以本案为例——律师观点 

1.首先,达到退休年龄不等于丧失劳动能力,也并未有法律规定到了退休年纪就可不予支持误工费的条款,并且现实中还有很多人的养老保险不足以支持他们度过晚年生活甚至还有些人没有养老保险,不少人即使在退休之后,依旧存在家庭的经济压力,因此他们也不得不继续工作,所以,我们不能想当然的觉得原告方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就不予支持误工费的合理请求

2.实际诉讼中,胡女士除需要提供各种医疗单据外还需要如实举证自己是存在收入和有劳动的证据,比如:

A.工作时的视频,哪怕是打零工的视频或者照片

B.客户或者雇主给自己出具的证明书

C.自身发生事故前2-3年的收入流水(较好有通过银行、支付宝这些电子转账凭证,如果还有现金交易则不易核算,凭此可初步得出是存在某个档次的收入有工作的且年收入接近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胡女士在修养期期间还存在收入来源是因为:一些老客户找上门来不好拒绝,只能用自己休养时间进行工作;其受伤也增加了家人的照顾成本,给家属平添了不少压力,并且部分工作还是家人代替胡女士完成的。因此,综合考虑下更应当支持原告诉请按照《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标准认定误工费。


四、案件较终结果:

在被告保险公司收到原告代理人的诉讼材料和事实主张后,保险公司主张进行调解并放弃了一开始主张按照较低标准计算误工费的观点,其他赔款项目双方均无异议,双方就误工费也协商到了一个比较接近原告方主张的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XXXX元作为误工费的标准。



浙 江 红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店15、16层

邮编:315100

电话:86-574-87409022 / 87898553

传真:86-574-87409000

邮箱:nbhongbang@163.com

网址:www.hongbanglaw.com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24:0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客服
热线

010-000000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