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动态 > 红邦动态
文章正文
好心救人却造成受助人损害,是否需要担责?法院判决为好人提气!
作者:湖南高法    发布于:2023-10-17 15:58:48    浏览 (88)
摘要:老人倒地 救是不救 决心相助 却生意外 至于损失 谁来承担

基本案情

某日凌晨3点左右,在武冈市某村的公路上,83岁的王某横躺在马路中央,情况异常。民警在接到群众报警后,向现场群众了解,获得其侄子小李电话并与其联系,小李又电话通知该名老人的女儿小王。由于小王没有交通工具,便电话请求小李帮忙驾车将其父亲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在前往医院途中,车辆经过交叉路口,与郑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在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支气管炎等症状。医院住院67天后,王某去世。
       王某的子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李、郑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63209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靠前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系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王某的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2、被告小李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3、王某的损失如何确定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入、出院记录显示,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即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均显示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未特指。因此,案涉交通事故与王某的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由于事发时系凌晨3: 00时左右,情况紧急事发地距城区医院距离较远,在没有交通工具及其他更好的救助措施时,小李帮助小王将其父亲送去医院救治,整个过程未收取任何费用,其救助行为系自愿无偿,彰显了优良道德风尚,其行为应予弘扬。故被告小李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由过错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剔除被告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还应支付19396.88元。

法官说法

善意施助,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本案中,王某情况紧急,如果不靠前时间予以施救,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尽管王某的女儿电话请求小李将王某送往医院,但救助人小李仍有按照自己意愿去自由决定是否实施救助行为。
       小李系自愿将王某送往医院,对受助人不存在法定义务上的救助义务,且救助过程中事故的发生小李并不存在故意情况,法院判决小李不承担民事责任,对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引导意义。
        扶老助幼、解围纾困等义举,是应秉持的道德原则,让司法判决体现正确价值导向,更好为良心善举撑腰打气,才能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才能让善意得到呵护、让善良得到弘扬。

     


浙 江 红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地址:鄞州区鄞县大道1288号南苑环球酒店15、16层

邮编:315100

电话:86-574-87409022 / 87898553

传真:86-574-87409000

邮箱:nbhongbang@163.com

网址:www.hongbanglaw.com

在线
客服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9:00-24:00

选择下列客服马上在线沟通:

客服
热线

010-000000
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